各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提升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促进团体标准优质发展,根据《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决定开展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截止2025年12月31日,由协会发布实施日期满五年的现行有效团体标准(具体清单见附件1)。
二、复审内容
1.标准的协调性:与现行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的协调一致程度。
2.标准的适用性:标准的适用范围,相关产品、服务的覆盖情况,以及推广程度。
3.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合理、可验证、可操作的程度,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现行有效情况。
4.标准的有效性:标准实施效果是否良好,是否有效解决行业痛点,在质量管控、安全保障、效率提升等方面是否发挥积极作用。
三、复审结论认定
(一)继续有效。标准合规适用,在协调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均不存在问题,复审结论认定为“继续有效”。
(二)修订。标准基本适用,但在协调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某方面存在需修订情况的,复审结论认定为“修订”。
(三)废止。标准的核心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家行业政策相矛盾,复审结论原则上认定为“废止”。
四、复审程序
(一)牵头单位自评
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负责对照复审内容,逐项开展自评,必要时征求各相关方意见,提出标准复审结论的建议,完成《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提交至秘书处。
(二)专家评审组审查
由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组对自评结论进行审查,形成复审结论。
(三)公布复审结论
协会秘书处对复审结论进行最终复核,对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项目,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标注“继续有效”信息;对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发布“废止”公告;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下达修订计划。
五、材料报送要求
各牵头起草单位要重视本次团体标准复审工作,于10月31日前将《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指定邮箱,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复审,由专家评审组依据规定直接形成复审结论。
联系人:赵老师、吴琼、岳欣
联系电话:0311-68073978,68073980,68073976,13393212501
邮箱:hbffbw@163.com
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