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浏览:4501次 发表于:2016-05-20 16:04:30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市〔2016〕10号    发布日期:2016-04-2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计价需要,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计价实际,我厅制订了《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实施过程中宣传解释及项目跟踪监测分析,确保我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平稳实施。请在执行中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臻完善。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9日
 
 
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40号);
(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调整范围
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2013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2015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三、调整内容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计价依据调整方式如下: 
(一)一般计税方法
在现行计价依据体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增值税征收有关规定,税金计算程序如下:
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 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附加税费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1%
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0时,按0计算。
附加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计取费率
附加税费计取费率如下:
附加税费计取费率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计取费率(%)
市区
县城、镇
不在市区、县城、镇
费率
增值税   应纳税额
13.50%
11.23%
6.71%
2. 进项税额计算
进项税额=含税价格×除税系数
各费用含税价格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与营业税下相同,除税系数即各项费用扣除所包含进项税额的计算系数。
(1)人工费、规费、利润、总承包服务费进项税额均为0。
(2)材料费、设备费按“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表”中的除税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名称
依据文件
税率
除税  系数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
2.86%
农膜、草皮、麦秸(糠)、稻草(壳)、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13%
11.28%
其余材料(含租赁材料)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17%
14.25%
以“元”为单位的专项材料费
 
 
4%
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材料费
 
 
6%
设备
 
17%
14.34%
(3)机械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机械费除税系数为4%。
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序号
台班单价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1
机械
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1.1
折旧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扣减。
1.2
大修费
考虑全部委外维修,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1.3
经常修理费
考虑委外维修费用占70%,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1.4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按自行安拆运输考虑,一般不予扣减。
1.5
人工费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1.6
燃料动力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
1.7
车船税费
税收费率,不予扣减。
2
租赁机械
以接受租赁有形动产适用的税率扣减。
3
仪器仪表
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3.1
摊销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扣减。
3.2
维修费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减。
(4)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为2.5%。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除税系数为3%。
(6)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及投标报价时按除税系数3%计算,结算时据实调整。
(7)在计算甲供材料、甲供设备费用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时,其对应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均为0。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的,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的采保费按规定另行计算,并计取销项税额。
3. 计价程序及表格调整
(1)工料单价法
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材料、机械、设备增值税计算表”,调整工程造价计价程序。
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材料费进项税额
 
2
机械费进项税额
 
3
设备费进项税额
 
4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进项税额
 
5
其他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进项税额
 
6
企业管理费进项税额
 
合计
 
材料、机械、设备增值税计算表
编码
名称及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除税系数
含税价格(元)
含税价格合计(元)
除税价格(元)
除税价格合计(元)
进项税额合计(元)
销项税额合计(元)
 
 
 
 
 
 
 
 
 
 
 
 
 
 
 
 
 
 
 
 
 
 
合计
/
/
/
/
/
 
/
 
 
 
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1
直接费
1.1+1.2+1.3
1.1
人工费
 
1.2
材料费
 
1.3
机械费
 
2
企业管理费
(1.1+1.3)×费率
3
规费
(1.1+1.3)×费率
4
利润
(1.1+1.3)×费率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
6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1+2+3+4+5)×费率
7
税前工程造价
1+2+3+4+5+6
7.1
其中:进项税额
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
8
销项税额
(7-7.1)×11%
9
增值税应纳税额
8-7.1
10
附加税费
9×费率
11
税金
9+10
12
工程造价
7+11
(2)综合单价法
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材料、机械、设备增值税计算表”,调整“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材料费进项税额
 
2
机械费进项税额
 
3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进项税额
 
4
其他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进项税额
 
5
企业管理费进项税额
 
6
暂列金额进项税额
 
7
专业工程暂估价进项税额
 
8
计日工进项税额
 
合计
 
 
材料、机械、设备增值税计算表
编码
名称及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除税系数
含税价格(元)
含税价格合计(元)
除税价格(元)
除税价格合计(元)
进项税额合计(元)
销项税额合计(元)
 
 
 
 
 
 
 
 
 
 
 
合计
/
/
/
/
/
 
/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序号
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
金额(元)
其中(元)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1
单位工程1合计
1.6+1.10
/
 
 
 
 
1.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
/
/
 
 
 
 
1.2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
/
 
 
 
 
1.2.1
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
/
/
 
 
 
 
1.2.2
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
/
 
 
 
 
1.3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
/
 
/
/
/
1.4
规费
 
 
 
/
/
/
1.5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1.1+1.2+1.3+
1.4
费率
 
/
/
/
1.6
税前工程造价
1.1+1.2+1.3+
1.4+1.5
/
 
 
 
 
1.6.1
其中:进项税额
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
/
 
/
/
/
1.7
销项税额
1.6-1.6.1
11%
 
/
/
/
1.8
增值税应纳税额
1.7-1.6.1
/
 
/
/
/
1.9
附加税费
1.8
费率
 
/
/
/
1.10
税金
1.8+1.9
/
 
/
/
/
2
单位工程2合计
 
/
 
 
 
 
 
(同单位工程1)
 
 
 
 
 
 
 
……
 
 
 
 
 
 
/
合计
/
/
 
 
 
 
(二)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造价除税金计取费率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程序和办法计算。调整后的税金计取费率如下:
 
税金计取费率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计取费率(%)
市区
县城、镇
不在市区、 县城、镇
税金
税前工程造价
3.38%
3.31%
3.19%
(三)上述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执行。
四、执行时间
(一)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在建工程,2016年5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本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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