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腐保温行业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为了完成协会承担的任务,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服务,根据本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的运行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依据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本着取之于会员,服务于会员和合理收费、严格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
一、 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单位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具体表现,是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每个会员单位都应积极按时缴纳。
二、 会费的管理
1. 本协会收取的会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主管单位省工经联(省经团联)、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2. 本协会按照规定在收取会费时给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三、 会费收入的使用范围
1. 办公费 2.会议补助费 3.资料费 4.公益费 5.差旅费 6.常设机构人员工资 7.其他有关费用的开支。
四、 会费标准
1. 本协会收取会费的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情况,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本收费标准为:
① 会员单位不少于600元/年
② 理事单位不少于1000元/年
③ 常务理事单位不少于3000元/年
④ 副会长单位不少于6000元/年
⑤ 常务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⑤个人会费不少于200/年
会费缴纳时间:按会员初次入会时间为限,一次交一年或者三年或者五年会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2. 对在规定时限内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给于缓交或适当减少,但不能免除。
五、 会费缴纳时间
1. 每年2月25日前将会费一次交清。如会员单位一年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2. 新批准的会员单位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缴纳当年的会费。
3. 会费由会员单位直接向本协会常设机构财务部缴纳。
4. 在协会任不同职务的会员单位,按照最高职务缴纳会费。
六、 附则
1. 本办法经本协会第一届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