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浏览:15次 发表于:2026-08-28 16:28:35

       (本网讯)为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逻辑统一、规则协调,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其中,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改为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有关目录、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编者按:修改后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于8月15日施行,对使用淘汰技术材料的处罚显著加重。各会员单位及行业企业还请务必高度重视,对照国家目录开展自查,勿使用禁止或淘汰的工艺与材料。协会将持续跟进国家发布的政策解读,推动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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